河海大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河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河海大学章程》、《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河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校院(系)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系)教代会”)是院(系)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院(系)教代会在院(系)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学校工会的相关业务指导。
第四条 院(系)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院(系)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系)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院(系)的教职工聘任、奖惩规定、资源调配、薪酬分配改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听取和审议院(系)财务收支、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四)评议院(系)领导干部;
(五)听取、审议院(系)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院(系)应当建立健全院(系)教代会沟通机制。院(系)行政尊重和支持院(系)教代会行使职权,负责人每年至少向院(系)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院(系)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院(系)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代表
第七条 凡与校、院(系)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本院(系)教职工,均可当选为院(系)教代会代表。代表应当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监督的能力,能够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八条 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院(系)人数的30%,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第九条 院(系)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将代表名额分配给各代表小组(系、所、中心、办公室等),代表小组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院(系)教代会代表。代表小组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得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各代表小组选举。各院(系)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代会当然代表。
第十条 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仍然保留代表资格;如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代表小组按程序补选。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对不称职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代表,经半数以上代表同意,院(系)教代会有权罢免或者调整。
第十一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院(系)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院(系)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院(系)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
(四)向本院(系)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院(系)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院(系)教代会决议,完成院(系)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教职工通报参加院(系)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三条 院(系)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大会。特邀或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职工80人以上的院(系)应当建立院(系)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则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运行规则与院(系)教代会相同。
第十五条 院(系)教代会换届时可与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换届时应当成立由院(系)党政工代表在内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
第十六条 院(系)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闭会期间的职权。院(系)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专任教师占主体,兼顾党派、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等因素。执行委员预备候选人名单由代表小组从代表中提出,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酝酿差额或者等额候选人,经院(系)党组织同意并公示后,提交院(系)教代会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分工会主席一般作为副主任人选。不设执行委员会的院(系)教代会可以直接选举主任、副主任各1名。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届中历次教代会,审议需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闭会期间督促检查院(系)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及提案办理,处理院(系)提交的需要审议的事项,补选出缺的代表、委员。
第十八条 院(系)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院(系)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表决事项经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采用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方式视议题而定。
第十九条 院(系)教代会的议题根据院(系)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提出的建议,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交院(系)党组织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条 分工会作为院(系)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召集与组织教代会会议,征集和整理提案,管理教代会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院(系)教代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院 (系)以外的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运行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海大学实行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