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自然科学基金(工科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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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23
河海大学自然科学基金(工科类)管理办法
(河海校科教〔2008〕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海大学自然科学基金(工科类)(以下简称“基金”)是河海大学为我校工科类学科设立的自然科学类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工科学科申报基础研究和创新性研究课题。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资助范围包括:
1.青年项目:我校工科学科领域的一般性基础研究项目,要求由青年教师作为负责人申报;
2.重点项目:我校工科学科领域的重要基础研究项目,要求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发展前景;
3.新学科方向项目:对学校工科类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新学科方向(预研)项目。
第三条 基金项目申报与资助采取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基金资助对象:
1.青年项目: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未满33周岁的在职人员;
2.重点项目: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要求有较好的研究成果积累);
3.新学科方向项目: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
各类项目申请人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条件,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第五条 本基金对下列申请人或申请项目优先资助:
1.科研团队中,新近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刚参加工作、尚未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基金资助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2.依托科研基地开展研究的申请项目;
3.有配套经费资助的申请项目(重点项目和新学科方向项目由所在单位配套,青年项目由所在科研团队或指导教师配套)。
第六条 每个申请人限申报一项(包括在研);相同(近)研究内容已获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的项目不得再申请本基金。符合申请条件者,待申报通知发出后,认真填写《河海大学自然科学基金(工科类)项目申请书》(纸质一式三份,电子版文件1份)。未满33周岁的青年教师申请各类项目必须有指导老师签署推荐意见;依托科研基地开展研究的申请项目须经基地负责人签署意见;有配套经费的申请项目须经配套单位负责人或配套团队负责人/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第七条 申请书先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受理,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和择优排序,通过初审的项目由所在单位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 各类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第九条 各类项目资助金额范围为0.5~2.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评审立项
第十条 基金项目评审立项按所在单位初审并排序推荐(需单位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科技处审查、同行专家评议(必要时采取答辩形式)、科技处审定、分管校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科技处根据申请者所在单位初审推荐意见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或组织答辩)。
第十二条 科技处依据同行评议或答辩评审结果形成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获准资助的项目将由科技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所在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获准资助的项目,经费一次审定,分两次拨款(第一次60%,第二次40%)。基金经费只限于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支出,主要用于调研、购置材料、试验、实验、收集资料和发表学术论文等方面。
第十四条 受资助项目均要进行中期检查。科技处组织专家审议项目负责人上报的研究进展中期报告,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第二期拔款。凡不按时送交中期报告的项目,暂停拨款。若发现项目执行不力或资金使用不当等现象,经警告仍不见采取措施的,将停止对该项目的资助,甚至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调离河海大学,须所在单位推荐合适人选更换项目负责人(青年项目直接中止);若无合适人选,则须办理项目(合同)中止手续。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科技处报送《河海大学自然科学基金(工科类)项目总结报告》和结题成果材料。
第十七条 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必要条件,获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必须至少作一次校庆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青年学者专题学术报告会。
第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论著、鉴定材料和成果等,均应标注“河海大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成果不得列入结题验收范围。
第十九条 对按计划完成并符合结题验收条件的基金资助项目,首先由基金项目负责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通过后,由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专家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对项目完成质量进行评议,对于评议等级为“优”的项目,科技处将在下一轮基金申请中优先资助其负责人,对于评议等级为“差”的项目,将发榜公布并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本基金资助项目获得的一切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归属河海大学。若遇成果申请专利、转让等事宜,按《河海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自筹经费设立的各类自然科学(工科类)研究专项项目均纳入本基金管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海大学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河海校科教〔2007〕61号)同时废止。